关于征求《连州市龙船厂航电枢纽库区防护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
连府〔2017〕16号
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我市已组织有关部门对《连州市龙船厂航电枢纽库区防护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30天,从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
任何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该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连州市扩容提质拆迁工作小组反映(办公地址:原国土局内)。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留下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特此通告。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
连州市龙船厂航电枢纽库区防护工程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龙船厂航电枢纽库区防护工程项目工作,需对菜园坝村受水淹房屋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连州市龙船厂航电枢纽库区,上游约7公里河道边受水淹房屋,房屋总占地面积约三千多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八千多平方米,菜园坝村村口西面一排房屋及一部分插花地房屋,菜园坝9号、50号、58至77号、121号等共约27户受水淹房屋(详见《连州市龙船厂航电枢纽库区防护工程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的主体、被征收户及监管部门
1、征收主体:连州市人民政府;
2、被征收户:规划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权属人;
3、监管部门: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办公室;
4、实施单位:连州市扩容提质拆迁工作小组。
三、补偿安置方式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此地块的实际情况,私有住宅征收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户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土地、建筑面积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土地、建筑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或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3、货币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及土地使用所在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考虑征收房屋的权益状况,加上按规定应补偿的搬迁费、电视电话空调迁移费等进行一次性补偿。
4、房屋产权置换。
(1)由实施单位负责在大巷口安置地区域(详见:大巷口村安置地规划方案图),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土地、建筑面积并结合房屋结构等实际情况,原则按1:1的比例建造同等房屋面积与被征收人实行产权置换;若原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部门规定的规划要求,则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2)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屋置换面积的按该宗工程造价经济指标按实结算;少于原房屋建筑面积的,按评估价格实行补差。
5、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补偿。
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补偿是对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为依据进行补偿,另对被征收房屋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按登记的类型、用途进行异地安置,由被征收户自行重建。
6、
房屋建设要求。
被征收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补偿方式的,即安置房由实施单位建设或被征收户自行重建的,都要按照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要求建设(详见:大巷口村安置地规划方案图)。
7、装修补偿标准。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原装修实际情况,参照连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定的装修等级标准(装修标准附后),给予安置房确定装修标准。
8、院落内空地补偿。
院落内空地有证部分按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无证部分按自留地征收标准进行补偿;住宅以外的地上附着物按中介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竹、木、果树等青苗补偿按连府〔2013〕13号文批准的《连州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房屋的搬迁、安置费补助、过渡方式及期限
本项目补偿采用自行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补助,由实施单位支付。
1、搬迁费用补助:(详见附件《连州市房屋征收搬迁等费用补偿标准》)。
2、住宅过渡期安置费的补偿标准。
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房屋属混合以上等级结构的,以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房地产权面积及办证
1、土地置换面积原则上按照原土地使用登记的面积进行置换。安置用地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的,由实施单位按该房屋占地面积的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地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土地登记面积的,由被征收人按该地段土地评估价向实施单位补交地价款。
2、安置房屋及占地面积与被征收人持有房屋及占地面积相等部分的土地使用证及房产所有权证的办证费用由实施单位负责;超出原证件登记面积的办证税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被征收人承担。安置用地按原土地证登记用途和使用类型或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类型办理。
3、被征收房屋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安置房屋的办证税费自行承担。
4、被征收户自行重新建房的报建,由实施单位统一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实施单位负担被征收人原房屋面积的报建手续和费用(含设计费),超出部分由被征收户负担。
5、安置地的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由实施单位负责统一规划和建设。
6、对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补偿方式的,根据安置地的实际,对新建房屋基础超出设计图纸基础深度部分的费用,按安置地的不同情况按实计补差价。
六、被征收房屋两证注销及征收补偿金领取
被征收户完成搬迁腾房后,须将原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给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实施单位负责;被征收人搬迁腾房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支付被征收人补偿金。
七、其它事项
连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地块改造确定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改造范围的土地和房屋进行新建、改造、扩建、改变房屋用途、装饰、租赁房屋等,因其增加改造补偿费用的,实施单位一律不作补偿。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中选定。
2、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实施单位组织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拆除,以保证施工安全和征收场地的清理,确保工程按进度和计划进行(房屋拆除机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4、房屋产权人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房屋,由实施单位会同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与房屋主管部门核实处理,非法违规的房屋建筑不计算征收补偿。
5、因征收补偿协商不一致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六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连州市房屋征收搬迁等费用补偿标准
名称
| 户(台)
| 金额(元)
| 备注
|
搬迁费
| 每户(住宅)100平方以下
| 1000
| 说明: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本表各项费用只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作一次性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除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一次外,在通知搬迁至安置房时,再补偿一次。
|
每户(住宅)100至200平方
| 1200
| ||
每户(住宅)200至500平方
| 1500
| ||
每户(住宅)500平方以上的
| 1800
| ||
水表报停费
| 每户
| 50
| |
电视迁移费
| 每户
| 100
| |
电话迁移费
| 每户
| 100
| |
空调迁移费
| 分体/柜机
台
| 200/350
|
根据连州城市房屋拆迁多年来的一贯做法,参考各开发楼盘的发放额度,考虑目前的市场因素,适当提高,制定本标准:
连州市产权调换房基本装修标准
一、楼房主体(根据设计规范及有关要求)
1、基础:独立柱基础。
2、主体:框架。
3、外墙:180墙。
4、内墙:120墙。
5、层高:根据规划、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确定。
二、楼房装修
1、外墙:根据规划要求确定。
2、内墙:墙面批挡、扇灰;贴踢脚线砖。
3、地面:60×60耐磨砖。
4、卫生间:配蹲厕,墙面瓷片1.2米高,地面铺防滑瓷砖。
5、厨房:石板按台,配洗菜盆,墙面瓷片1.2米高。
6、门:全屋夹板门或钢塑门。
7、窗:全屋装铝金窗(白铝白玻)。
三、水电
1、电:全屋明装线槽及开关插座,全部采用铜芯线,其中插座线为2.5平方、照明线1.5平方;除厨房及卫生间为电灯外,其余全部装光管,配单独插座。
2、水:厨房、卫生间安装好水管及水笼头,配4分表1个。